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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泽兴与怀集县怀城镇文兴工艺石材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兴,怀集县怀城镇文兴工艺石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怀集县怀城镇文兴工艺石材店。经营者:陶醒群。申请执行人张泽兴与被执行人怀集县怀城镇文兴工艺石材店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怀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劳人仲案终字(2015)73号劳动争议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怀集县怀城镇文兴工艺石材店支付张泽兴2015年6月10日至9月8日剩余工资人民币7661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怀集县怀城镇文兴工艺石材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经营者陶醒群属于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交警、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经营者陶醒群属于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叁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4执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