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与陆连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陆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陆连忠;陈吉恒本院在执行荔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陆连忠、陈吉恒关于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陆连忠、陈吉恒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荔检反贪追缴(2015)3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