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何丽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何丽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5504号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丁宗健。委托代理人肖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萍,女。委托代理人李春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入职并提交了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并未提供全部的考勤记录,其入职时间应为2015年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提交职工名册以证明被告的入职时间,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二、劳动合同情况:原告在仲裁阶段主张已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给被告签署但被告一直未返还劳动合同,且被告入职时签订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两份劳动合同给予员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告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员工手册》,该手册首页及第24页均显示时间为2015年9月且被告签收手册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这与原告的主张明显相矛盾,故原告关于双方在入职一个月内知悉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原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三、工资情况:被告主张其月工资包括原告发放以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丁宗健发放的两个部分,原告虽主张丁宗健发放的部分系支付给第三方的推广费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工资结构。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记录,被告在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1月18日的月平均工资为8319.37元。四、最后工作日:被告最后工作至2015年11月18日。被告主张,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告知其明天不用再上班,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则主张由于被告自2015年11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故原告在2015年11月23日在公司张贴《公告》,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公告》不予认可。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根据前述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575.81元(8730+8564.86+9410+1805.19+1805.19+5230+6285+1805.19+7665+1805.19+9470.19)。六、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均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本院酌定双方属于用人单位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319.37元(8319.37×1)。原告诉请无需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七、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25日。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8156号。九、原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234元;2、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494元;4、原告补缴公积金7600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575.81元;2、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319.37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一、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各项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何丽萍支付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575.81元;二、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向被告何丽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319.37元;三、驳回原告深圳美极天使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1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