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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更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132号罪犯张勇。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溧刑二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5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个月。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0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