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王宏伟,王晓东,党东明,党天声,范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春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丰,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伟,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战红,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晓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党东明,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党天声,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范聪,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宏伟、王晓东、党天声、党天声、范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孟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为11880元,由孟州市华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