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文华纺织有限公司、泉州泉泰包袋有限公司、颜文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文华纺织有限公司,泉州泉泰包袋有限公司,颜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98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洪枇杷,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文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园二期新南路。法定代表人颜文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泉泰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颜文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颜文耀,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文华纺织有限公司、泉州泉泰包袋有限公司、颜文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仲字(2015)第17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泉泰包袋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仲字(2015)第1796号调解书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