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徐继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81行初56号起诉人:徐继文。本院收到起诉人徐继文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对被余姚市人民政府在产权争议中于2013年拆毁的项家弄8号并由其代管的祖传私宅院(位于市中心,占地415平方米、单层瓦屋350平方米)复原归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现本案起诉人徐继文以余姚市现任正市长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明显属于错列被告,且经本院书面告知起诉人变更被告、而起诉人仍拒绝变更,故起诉人的行政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继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银银审 判 员 邵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