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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9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陈维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陈维勇,盐城盛开疏浚打捞有限公司,周云恩,刘景云,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9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原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陈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周云恩,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维勇。被执行人盐城盛开疏浚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陈维勇,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云恩。被执行人刘景云(系周云恩之妻),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郭金顺,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泷腾组合机床有限公司、陈维勇、盐城盛开疏浚打捞有限公司、周云恩、刘景云、盐城市江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2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