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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560号,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袁泉。尹敏,所在地大冶市环地桥镇红光村黄玉堂湾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9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敏在银行的存款27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尹敏相当于27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