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586号原告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驻地河滨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坤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炜、侯婉慧,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连云港富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