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南宁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5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正照,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少华。本院在执行(2016)桂1029执50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