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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海盐县联友印刷有限公司与嘉兴国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联友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国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盐县联友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国隆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吕春林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