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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邢军华与刘玉方、卢东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方,邢军华,卢东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方。委托代理人刘宝玉,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东杰,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军华。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明霞,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东风。上诉人刘玉方因与被上诉人邢军华、卢东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玉方的委托代理人刘宝玉,被上诉人邢军华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栓、赵明霞,被上诉人卢东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黎审 判 员  李剑锋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候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