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迟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某甲,农民。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太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迟某甲酒后在姜山镇姜山工业园某公司门口,采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前来出警的莱西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及协警,致使协警周某、迟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迟某乙之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法医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迟某甲酒后在姜山镇姜山工业园某公司门口,采取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殴打前来出警的莱西市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及协警,致使协警周某、迟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迟某乙之伤属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2016年4月25日,其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迟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分别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各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均对被告人迟某甲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查获经过、法医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迟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文莉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