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明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51号罪犯张明久,男,1974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明久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明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95.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易家堤村村民委员会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明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久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