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张海君与胡日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君,胡日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君,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胡日雅(别名金平),男,1985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捕前住新巴尔虎左旗。张海君申请执行胡日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左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胡日雅,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