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执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代福生与张燕、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福生,张燕,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15-1号申请人代福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燕,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凯,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代福生诉被申请人张燕、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代福生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燕、李凯所有价值17万元的财产或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川0304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燕、李凯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文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