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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傅兰云与许钿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兰云,许钿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699号原告傅兰云,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钿官,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傅兰云诉被告许钿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兰云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1元,减半收取为2615元,由原告傅兰云负担。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