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傅兰云与许钿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兰云,许钿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699号原告傅兰云,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钿官,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傅兰云诉被告许钿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兰云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1元,减半收取为2615元,由原告傅兰云负担。审判员 孙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