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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622号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益阳全丰小区A2栋。法定代表人陈成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谌乐平,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罗溪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孙国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益阳东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熊江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