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周东福、满家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福,满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财保41号申请人周东福,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申请人满家龙,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人周龙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满家龙的房屋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周东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东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钦州市扬帆大道8号长融·人和春天28号楼XXX号房价值750000元部分(房产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屋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或抵押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东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蓝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