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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弈洁与矿区机关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晋城市城区矿区机关小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96号原告刘某某,女,2007年7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河南省商丘市人,系原告刘某某母亲。被告:晋城市城区矿区机关小学校,住址: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法定代表人:段娟,任校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晋城市城区矿区机关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和平助理审判员  丁 霆助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