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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950号原告赵某某,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月生,汉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