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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42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马锦成,宝应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孙福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