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郭延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08号罪犯郭延锋,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曾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瀍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延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340.71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郭延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延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5日21时许,郭延锋伙同他人到开封市瀍河区龙泉西沟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在其妻租住地见到被害人李某,因李某与其妻有来往郭延锋曾打过李,郭延锋遂对李某打了两拳,后又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李的头、胸、腿部刺了几刀。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该犯系累犯。罪犯郭延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9月10日、2015年1月10日、2015年7月10日、2015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延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延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