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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兴和县德和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伟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和县德和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宏伟,赵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兴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4执19号申请执行人:兴和县德和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宏伟,男,汉族,1967年8月1日生,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赵子宏,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地址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和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宏伟、赵子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宏伟自愿将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燕莎玫瑰园二期A2#楼三单元六层西户、A2#楼三单元六层中户、A13#楼二单元十层东户;丽江国际小区第2栋四单元五层南户、第2栋一单元一层西户。支付申请执行人兴和县德和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所欠1231338.5元债务。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二、被申请执行人兴和县德和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乔 永附释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