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云龙镇富华模具厂与徐平君、奉化市精工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68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云龙镇富华模具厂与被告奉化市精工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徐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鄞州云龙镇富华模具厂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精工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陈如杰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平君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云龙镇富华模具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精工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徐平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奉化市精工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徐平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云龙镇富华模具厂案款1321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71.5元,执行费1904.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6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