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692号原告吴某,男,住义县。被告常某某,女,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