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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692号原告吴某,男,住义县。被告常某某,女,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