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伟江诉被告李燕、张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江,李燕,张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498号原告:徐伟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章文华,江西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女,汉族。被告:张四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江诉被告李燕、张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燕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伟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