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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徐永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锋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1-2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永锋,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苏州市人,经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6日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田正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2日以(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91-1号刑事裁定,对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永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该案中止事由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黄亚平人民陪审员  肖 松人民陪审员  熊吉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志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