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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7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850号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法定代表人邱国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陈树亮代理审判员  李 夏人民陪审员  马秀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