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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鑫丰骏发商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聚天一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鑫丰郡发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聚天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51-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丰郡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陈枝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51号乌鲁木齐鑫丰郡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鲁木齐聚天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305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金强审 判 员  娄俊伟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