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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中成与傅达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成,傅达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800号原告李中成,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达平,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成诉被告傅达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元,依法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李中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海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