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民终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宪君与被上诉人董树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宪君,董树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宪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树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上诉人刘宪君因与被上诉人董树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10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原告诉称,原告与其伯父刘欣荣以家庭承包方式共同承包了五大连池市龙镇龙镇村老爷庙耕地5.1亩、铁道南耕地11亩,2010年原告的伯父去世,由原告继续耕种,但在2015年被身为村民小组组长的被告强行耕种,原告与被告论理、争执不过,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6亩承包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因被告董树义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核对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宪君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刘宪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达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被上诉人家庭住址就在五大连池市龙镇龙镇村,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在村里,一审法院居然说无法送达;如果被上诉人确实不在村里,本案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缺席裁判;本案系民事侵权争议案件,属法院管辖范围,如果法院不予审理,上诉人就没有地方主张权利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上诉人刘宪君在起诉状上所列的被上诉人董树义的电话号码能够与董树义取得联系,且董树义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并同意由其住在五大连池市龙镇龙镇村的儿子接收法律文书。因此,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刘宪君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玉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