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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永泽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永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654号原告:合肥置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孔小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永泽,男,1979年0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本院对原告合肥置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永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91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法定代表人:孙小妹”补正为“法定代表人:孔小妹”;二、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六行“翡翠绿西”补正为“翡翠路西”;三、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身份证号34010319720910XXXX”补正为“身份证号1427031979052XXXX4”。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