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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飞诉王晶、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飞,王晶,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480号原告:袁飞。被告:王晶。被告:张波。原告袁飞诉被告王晶、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袁飞不能提供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