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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贾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