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28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贾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