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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011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莫宗霖,广西桂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廖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员 黄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