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011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莫宗霖,广西桂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廖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员 黄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