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与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住所地:香河县秀水街南淑阳工业园东侧。负责人:王婧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联盟,公司职员。被告: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治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宾,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利审 判 员  邳万树人民陪审员  刘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