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512号原告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霞代理审判员 牛培珍人民陪审员 张计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秀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