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岳辉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岳辉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988号罪犯杨岳辉。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岳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苏刑三终字第00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杨岳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杨岳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杨岳辉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且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岳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审 判 员 费 亮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