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宋天仁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59号申请人宋天仁,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人许小东,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宋天仁、许小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建宏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宋天仁、许小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许小东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给付宋天仁欠款7720元整,如不能按期给付,再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宋天仁、许小东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达成的编号为(2016)永安诉前调字第011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