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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都玉杰诉被告白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玉杰,白春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99号原告都玉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白春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立案受理都玉杰诉白春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在送达缴费通知七日届满后,都玉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都玉杰已预交),由都玉杰负担。审 判 长 高 新 江审 判 员 李 德 新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红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