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处罚款贰佰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4年12月24日21时许,酒后驾驶津R×××××号奇瑞牌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国际城前老王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际城东侧路口时,驶入逆行车道与沿该公路由东向西的被害人查××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查××受伤。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查××左侧肱骨干骨折、左侧股骨干骨折、左侧桡神经损伤、左侧锁骨远端骨折,目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查××左侧桡神经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查××左侧锁骨远端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驾车逃逸,后于2014年12月25日0时15分到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接警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王××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尿液提取、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王××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车发生事故的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法定量刑幅度为拘役,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宗莲人民陪审员 宋德生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