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虞文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虞文勇,陈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43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颜婕、蒋俊臣,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经营者:虞文勇。委托代理人:陈大为、金志成。被告:虞文勇。被告:陈国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虞文勇、陈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28905.95元及利、罚息503051.67元,共计24431957.62元。(已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并要求利、罚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虞文勇、陈国英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59号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9150号至c00029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1998)字第1-1129号】变现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限额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被告虞文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虞文勇不服本院裁定,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6年2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婕、蒋俊臣,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金志成到庭参加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6日,被告虞文勇、陈国英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20131566620006701613)一份,约定就其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59号房产为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项下最高融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8万元,担保有效期为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与原告在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3月22日期间发生相应融资业务共计24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11月2日,年利率6.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末20日为还息日。2、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9日,年利率6.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末20日为还息日。3、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18日,年利率6.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末20日为还息日。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600万元,出票日2015年3月22日,到期日2015年9月22日,垫付款项按逾期款项处理,按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该笔票据于2015年9月22日发生垫付5928905.95元。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汇票金额600万元,出票日2015年3月22日,到期日2015年9月22日,垫付款项按逾期款项处理,按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该笔票据于2015年9月22日发生垫付600万元。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均发生逾期,且商票遭到拒付。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支付了2015年8月20日之前贷款利息,后于2015年12月7日归还利息70817元,12月8日归还利息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其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后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该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国英钟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28905.95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其中1200万元从2015年8月21日始,11928905.95元从2015年9月22日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虞文勇、陈国英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义东路59号房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29150、c00029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1998)字第1-11**号;最高本金限额4008万元】享有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6396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