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先国与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国,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16)渝0235民初1502号原告:李先国,男性,汉族,1966年12月01日出生,住云阳县双江镇绿森名都移民大道***号,居民身份证5122251966********。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小区移民大道959号,。原告李先国与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已于作出一审判决。李先国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先国诉称,……(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概述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反诉称,……(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原告李先国针对被告重庆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内容)第三人诉称,……(如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列明第三人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概述事实理由;如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为第三人述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概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答辩主要内容)本院查明:……(概述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叙述本案不应受理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先国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预交诉讼费$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员 曾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