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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包秋仙、郑培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包秋仙,郑培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汉阳区。负责人:屈良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曲乡桥,该员工。被执行人:包秋仙。被执行人:郑培显。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8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包秋仙、被执行人郑培显银行存款人民币319,6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吴 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