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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与被告于少强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于少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741号原告张玲。被告于少强。原告张玲与被告于少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恋爱,被告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以原告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至今共透支38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推脱不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未能送达。经本院限期原告补充提供被告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原告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情况,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