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华立青、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立青,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华立青。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584417140。法定代表人:陈寿安,总经理。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67658168-5。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加文。申请执行人华立青与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承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加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加文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守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