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小会与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会,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567号原告杨小会,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熊敏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朱家镇川维厂内,组织机构代码20289743-4。法定代表人廖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世会,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会诉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川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小会自愿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