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翟保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48号罪犯翟保国,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翟保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翟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翟保国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3年1月24日晚,翟保国伙同他人预谋后,分别持火杵、钉耙、木棍等工具将前来闹事的同胞兄弟荆某某打死,后又将尸体扔至一枯井内。该犯系主犯。罪犯翟保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6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翟保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